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合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積極改善。
依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6條的規定,該條款在2012年6月27日修正施行前,許可立案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若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則需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積極改善。目前我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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