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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合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積極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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