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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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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申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的單位應檢附以下證件影本:登記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以及理事長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這些證件的目的是確保申請投保的單位合法存在並且有合適的人選擔任理事長。這麼做有助於保障農民健康保險計劃的運作與透明度。 例如,登記證書可提供單位的合法性和登記狀態的證明。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則確認了理事長的地位和資格。而理事長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則用於核實其身份資料。 透過這些證件的提供,可以保障農民健康保險計劃的執行和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權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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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