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根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23條,提供照顧者支持、訓練和研習的單位包括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教育機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相關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這意味著照顧者可以從這些機構或團體中獲得支持、培訓和進一步的教育,以提供更好的照顧服務。例如,他們可以參加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以學習如何更好地照顧身心障礙者。他們也可以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獲得支持和諮詢,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困難和挑戰。其他的機構或團體也可以提供相關的支持和資源。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符合相關法規和資格,並且具有提供照顧者支持和訓練的能力。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支持和培訓服務應該是由相關的機構或團體提供的,而不是由私人個人提供的。 以上資訊可參考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社會福利及社會企業司公告發文字第 0990372708 號)來源:衛福部網站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qna/550)、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以及衛福部相關公告或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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