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執行相關工作時需要個人資料時,可以要求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只有當受請求者沒有正當理由時,才能拒絕提供個人資料。 根據該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我們可參考「行政程序法」,這是一部用來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法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行為時應依照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因此,主管機關在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照行政程序法中相關的程序和規定。 此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主管機關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明確定義了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公立學校被明確列為非公務機關,而主管機關也可以是行政法人。此外,該法還規定了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護原則,包括收集個人資料時需經當事人同意、個人資料在運用時應遵守必要和正確原則等。 以上是根據問題的法條內容和相關法規提供的回答,以最新的法規資料為依據。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須蒐集開戶人之個人資料,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必要,如屬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自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蒐集之。至受請求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就各該開戶人個人資料之提供,考量其可能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爰明定受請求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以落實本條例之政策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定,受請求者得就相關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俾免爭議。
主管機關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須蒐集開戶人之個人資料,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必要,如屬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自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蒐集之。至受請求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就各該開戶人個人資料之提供,考量其可能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爰明定受請求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以落實本條例之政策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定,受請求者得就相關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俾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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