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其中,主管機關在推動市地重劃時,需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合議制,進行協調與辦理工作。 舉例如下: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遴聘(派)了幾位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地鄉長和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合議制,共同討論並制定市地重劃計劃書。其中,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鄉長代表了當地的利益,相關機關代表則確保能夠充分考慮各方的需求。透過合議制的方式,主管機關能夠綜合各方意見,制定出具有參考價值且符合各方利益的市地重劃計劃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