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1項,自辦市地重劃時,應組織重劃會,並且該重劃會的名稱應包含該市地重劃區的名稱,同時該重劃會的會址應該在該市地重劃區所在的鄉(鎮、市、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該重劃會的會員應為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然而,在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後,該重劃會的會員則應該依據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根據最新的資料,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的目的在於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以自治的方式進行市地重劃事務。重劃會在進行土地分配等事務時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並未被授予行使公權力的任務。因此,重劃會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以集體私法契約關係為準,並不存在上下隸屬或服從的關係。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在重劃會的會員大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的過程中違反了法令或章程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重劃會的決議。如果該決議的內容違反了法令或章程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訴請法院確認該決議為無效。這對土地所有權人來說是一個救濟的途徑,以保護其權益不受損害。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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