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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稱,並於重劃區當地鄉(鎮、市、區)設置會址。
  2.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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