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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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