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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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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後,地主得保留其出租耕地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三甲,其他等則之水田及旱田,依左列標準折算之: 一、一則至六則水田:每五分,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二、十三則至十八則水田:每一甲五分,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三、十九則至二十六則水田:每二甲,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四、一則至六則旱田:每一甲,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五、七則至十二則旱田:每二甲,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六、十三則至十八則旱田:每三甲,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七、十九則至二十六則旱田:每四甲,折算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一甲。 前項保留耕地,由鄉 (鎮) (縣轄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依照保留標準查實審議,報請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後,由縣 (市) 政府准之,耕地租佃委員會為審議或審定時,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減。 地主不願保留耕地時,得申請政府一併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0條,該法規定了地主在該法施行後能夠保留出租耕地的具體標準。根據此條例,地主可以保留每7至12則水田的三分之一到十二分之一作為耕地。其他等則的水田和旱田則根據一定的折算標準進行折算。具體而言,一至六則水田折算為每五分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十三至十八則水田折算為每一甲五分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十九至二十六則水田折算為每二甲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一至六則旱田折算為每一甲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七至十二則旱田折算為每二甲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十三至十八則旱田折算為每三甲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十九至二十六則旱田折算為每四甲折算為七則至十二則水田的一甲。至於土地坵形增減的處理,則由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審議,報請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後核准。如果地主不願保留耕地,還可以申請政府一併徵收。 根據台灣區域計畫法第2條第10款,本條例所指的水田是指將土地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和森林區的農牧用地;而旱田則是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和森林區的非都市土地的田和旱地。這些地區經國家相關機關指定並承認符合上述條款的土地,才能被視為水田和旱田。 例如,在最高法院51年度上字第2629號判例中,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解釋中提到了保護承租農民與自耕農的必要性,並解釋了耕地承租人的定義。此判例認定,不僅書面訂定的租約,而且在375減租條例的要求下,對於實際自行耕作的承租農民也應該給予補償。同樣,其他判例和解釋文件也提到了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和代為照價收買耕地的爭議。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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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地主得保留其出租耕地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三甲,其他等則之水田及旱田,依左列標準折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