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辦理標售中。 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作成勘測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人姓名。 (二)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三、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產籍資料,並備齊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位置略圖等以供閱覽。 四、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得於開標前一至二個月公告。 五、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應於現場豎立標示牌。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9條,憑藉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一、囑託註記:根據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政府在公告土地標售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土地正在進行標售手續。 範例參考:我們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來闡明該條的實際應用情況。 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政府應在土地現場進行勘測,拍攝照片並製作勘測紀錄,以核對下列事項: (一)土地的使用情況,例如是否有工作物或農作物,並記錄權利人的姓名。 (二)物權人之以外的人占有使用該土地的情況,並列明占有使用人及其占有原因。 範例參考:在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來闡明該條的實際應用情況。 三、查對及準備資料:政府應查對產籍資料,並備齊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位置略圖等文件,供標售參與者查閱。 範例參考:在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來闡明該條的實際應用情況。 四、公告:政府應在開標前十四至十六日之間進行公告。但如果有必要事先進行廣告宣傳,則可提前一至兩個月進行公告。 範例參考:我們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來闡明該條的實際應用情況。 五、現場標示:政府應在標售土地的現場立起標示牌,以便參與者了解該土地的標示。 範例參考:我們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來闡明該條的實際應用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可能無法提供完整的範例或具體的法規應用情況。因此,在解釋這些法條時,可能需要參考更多最新的相關資料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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