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
根據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12-1 條規定,如果所需檢附的資料可以透過電腦查詢取得,申請人可以免予提出這些資料。至於具體的可查詢資料,參考資料沒有提供明確的指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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