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3條,該法規規定了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的決定方法。根據該條款,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綜合評估最適宜的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1. 風險溢酬法: 根據該方法,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應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不動產投資的風險性、貨幣變動狀況以及不動產價格的變動趨勢等因素。選擇最具一般性財貨的投資報酬率作為基準,然後比較該投資財貨與估價標的的個別特性差異,並考慮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和管理的難易程度等因素進行比較決定。 2. 市場萃取法: 根據該方法,選擇數個與估價標的相同或相似的比較標的,計算其淨收益除以價格後,進行比較決定。 3.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法: 根據該方法,根據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方式進行計算,其中Wi代表第i個資金來源占總資金成本比例,Ki代表第i個資金來源的利率或要求報酬率。 4. 債務保障比率法: 根據該方法,根據債務保障比率方式進行計算,其中債務保障比率乘以貸款常數再乘以貸款資金占不動產價格比率,來決定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5. 有效總收入乘數法: 根據該方法,考慮市場上類似不動產每年淨收益占每年有效總收入之合理淨收益率,以及類似不動產合理價格除以每年有效總收入之有效總收入乘數的比例,來計算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如果有採取其他方法計算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的必要,需要在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參考資料: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5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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