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二 章 估價作業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估價作業程序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 一、勘估標的內容。 二、價格日期。 三、價格種類及條件。 四、估價目的。
擬定估價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定作業步驟。 二、預估所需時間。 三、預估所需人力。 四、預估作業經費。 五、擬定作業進度表。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 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
-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 十五、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 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資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之事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