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條的規定,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並進行以下事項: 1. 確認勘估標的的基本資料和權利狀態。 2. 調查勘估標的和比較標的的使用現況。 3. 確認影響價格的各項資料。 4. 製作紀錄並攝製必要的照片或影像檔。 當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不動產估價師應在估價報告書中敘明此情況。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內政部108年11月8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