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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2.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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