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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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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2. 2.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條的規定,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並進行以下事項: 1. 確認勘估標的的基本資料和權利狀態。 2. 調查勘估標的和比較標的的使用現況。 3. 確認影響價格的各項資料。 4. 製作紀錄並攝製必要的照片或影像檔。 當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不動產估價師應在估價報告書中敘明此情況。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內政部108年11月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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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 條規定:「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