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條,不動產估價師在蒐集比較實例時,應依下列原則進行: 1. 實例之價格應為正常價格,或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這意味著比較實例的價格應該符合正常市場價格,並且與勘估標的具有相同的價格類型。 2. 比較實例應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內的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這表示比較實例應該是與勘估標的所在地區具有相似市場條件或相近特性的地區。 3. 比較實例應具有與勘估標的相同或相近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這意味著比較實例與勘估標的應具有相似的用途或受到相似的使用規範。 4. 比較實例的價格形成日期應與勘估標的價格日期接近。這表示比較實例的價格應該在與勘估標的具有相近的時間範圍內形成。 根據查估辦法進行估價時,辦法所指的供需圈可參考技術規則第12條規定中的「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的定義。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例如,若勘估標的位於某一地區的商業用地,則近鄰地區可能是商業區附近的地區,而類似地區可能是其他商業用地所在的地區。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 (2017年修訂). 不動產估價師技術規則【文號:內營建房字第1060270385號】.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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