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4條,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勘估標的的價格估價時,應該兼採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然而,如果情況特殊且無法使用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估價,則有可能例外。這種情況下,不動產估價師需要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不能使用多種方法的原因。 例如,法律網站「法令異動查詢系統」中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最新版本(2019年11月更新)中的第14條,證實了不動產估價師在估價時應該兼採兩種以上估價方法的規定。該規則同時提到,如果無法使用多種方法,則需要在報告書中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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