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5條,不動產估價師在估價過程中應評估不同估價方法所得出的價格,對於價格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應進行重新檢討。在進行評估時,應考慮所蒐集資料的可信度、不同估價方法的目的及不同估價種類的差異,並評估價格形成因素之相似程度,以決定勘估標的的價格。此外,決定的理由應在報告書中詳細敘明。 舉例:假設一個不動產估價師使用了三種不同的估價方法來評估一個房屋的價格,分別得到100萬元、120萬元和150萬元的結果。這時根據第15條的規定,該估價師應仔細比較這些結果之間的顯著差異,並評估資料的可信度和估價方法的不同,以判斷最終的勘估標的價格。 參考資料: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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