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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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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2. 2.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5條,不動產估價師在估價過程中應評估不同估價方法所得出的價格,對於價格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應進行重新檢討。在進行評估時,應考慮所蒐集資料的可信度、不同估價方法的目的及不同估價種類的差異,並評估價格形成因素之相似程度,以決定勘估標的的價格。此外,決定的理由應在報告書中詳細敘明。 舉例:假設一個不動產估價師使用了三種不同的估價方法來評估一個房屋的價格,分別得到100萬元、120萬元和150萬元的結果。這時根據第15條的規定,該估價師應仔細比較這些結果之間的顯著差異,並評估資料的可信度和估價方法的不同,以判斷最終的勘估標的價格。 參考資料: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6.xls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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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5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