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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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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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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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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估價作業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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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估價方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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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比較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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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收益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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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成本法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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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宗地估價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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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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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特殊宗地估價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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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房地估價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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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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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權利估價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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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租金估計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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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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