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6條,不動產估價師在完成估價報告書後應簽名或蓋章,並將報告書交付給委託人。該報告書應詳細載明委託人、勘估標的的基本資料、價格日期和勘察日期、價格種類、估價條件、估價目的、估價金額、勘估標的的所有權、他項權利和其他負擔、勘估標的的使用現況、勘估標的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價格形成的主要因素分析、估價所使用的方法和估算過程以及價格決定的理由、根據本規則需要敘述的情況、其他與估價相關的必要事項,以及不動產估價師的姓名和證照號碼。此外,報告書還應附上必要的圖說資料。對於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的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和所需的圖說資料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述條款的限制。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估價報告書應詳細列舉估價所運用的方法、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的理由。這意味著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時應該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並且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報告中的估價結果。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估價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21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13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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