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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投資性公允價值評估,仍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投資性公允價值評估,仍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投資性公允價值評估,仍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4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2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2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其訂定意旨係考量不同估價方法各有其理論基礎,同一勘估標的若由不同之不動產估價師單以不同估價方法辦理查估,其估價結果可能產生重大差異,易造成估價市場紊亂,因此明定需同時兼採兩種以上估價方法估價,俾協調不同估價方法估價結果差異,以決定適當價格,避免單一估價方法估價結果有失偏頗。若屬情況特殊如估計不具市場性勘估標的之特定價格,因無買賣實例可供比較,則得依但書規定辦理,不受兼採兩種以上估價方法之限制,惟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二、旨揭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應採收益法。但未開發之土地無法以收益法評價者,應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係針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與上開技術規則規範「情況特殊」之訂定意旨未符,如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投資性不動產之估價,仍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並由委託人(證券發行人)就公允價值評估結果,循序據以編製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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