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劃分地價區段時應進行實地勘查並攜帶相關地籍圖和地價區段勘查表。勘查時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如地價差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以及其他影響地價的因素。根據這些考慮,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分到同一地價區段中。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非建築用地中若根據法律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並且該地的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將該建築使用的土地單獨劃分為地價區段。而在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和保護區的零星建築用地中,若根據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可以將使用情形相同但地段不相連的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並另編區段號。 3.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單獨劃分為地價區段,並且根據臨街情形或原建築使用情形再進行細分。 4.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當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多個地價不同的區段時,可以根據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的不同情況,將其分段劃分為地價區段。 5. 若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分次進行徵收,則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劃設為地價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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