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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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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原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2. 2.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3. 3.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並得視臨街情形或原建築使用情形再予細分。
  4. 4.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5. 5.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分次徵收時,得視為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地價區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劃分地價區段時應進行實地勘查並攜帶相關地籍圖和地價區段勘查表。勘查時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如地價差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以及其他影響地價的因素。根據這些考慮,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分到同一地價區段中。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非建築用地中若根據法律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並且該地的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將該建築使用的土地單獨劃分為地價區段。而在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和保護區的零星建築用地中,若根據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可以將使用情形相同但地段不相連的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並另編區段號。 3.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單獨劃分為地價區段,並且根據臨街情形或原建築使用情形再進行細分。 4.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當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多個地價不同的區段時,可以根據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的不同情況,將其分段劃分為地價區段。 5. 若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分次進行徵收,則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劃設為地價區段。

  • 攜帶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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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0 條規定:「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原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