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可以將查估程序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不動產估價師來進行,而委託費用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另外,根據此法規的規定,任職作為不動產估價師的人在接受委託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應按照該法辦理查估程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公告標號:行政院公告 (92) 運菜字第 17875 號, 刊登日期: 公元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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