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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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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土地徵收
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
不動產
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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