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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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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契據。 二、連江縣地政機關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立前,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2. 2.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得由占有期間一人以上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出具證明書證明之。該四鄰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期間,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3. 3.出具證明書之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應設籍於申請返還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且具有行為能力。證明書應載明係證明人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推斷之結果,證明人並應親自到場或檢附其印鑑證明書。證明人證明之占有期間戶籍如有他遷之情事者,申請人得另覓證明人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马祖地区土地申请返还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如下: 1. 前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指以下文件之一: - 被政府机关登记为公有前持有的土地所有权状或契据。 - 连江县地政机关成立前已依民法完成时效取得的证明文件。 - 其他能证明取得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 第二款中的证明文件可以由占有期间的四邻证明人或村(里)长出具证明书进行证明。四邻证明人在占有期间应持续为占有地附近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3. 出具证明书的四邻证明人或村(里)长在被证明的事实发生期间,应设籍于申请返还土地所在或毗邻的村(里)且具有行为能力。证明书应明确载明是证明人亲自观察的具体事实,而非推断的结果,证明人还应亲自到场或添附其印鉴证明书。如果证明人证明的占有期间户籍有他迁情况,申请人可以另寻证明人补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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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土地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