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地区土地申请返还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如下: 1. 前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指以下文件之一: - 被政府机关登记为公有前持有的土地所有权状或契据。 - 连江县地政机关成立前已依民法完成时效取得的证明文件。 - 其他能证明取得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 第二款中的证明文件可以由占有期间的四邻证明人或村(里)长出具证明书进行证明。四邻证明人在占有期间应持续为占有地附近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3. 出具证明书的四邻证明人或村(里)长在被证明的事实发生期间,应设籍于申请返还土地所在或毗邻的村(里)且具有行为能力。证明书应明确载明是证明人亲自观察的具体事实,而非推断的结果,证明人还应亲自到场或添附其印鉴证明书。如果证明人证明的占有期间户籍有他迁情况,申请人可以另寻证明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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