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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7 條(用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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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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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都市計畫法第七條是解釋本法中的一些用語。主要計畫是指依照第十五條所定的主要計畫書和主要計畫圖,作為制定細部計畫的準則。細部計畫是指依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所制定的細部計畫書和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的依據。都市計畫事業是指依照本法規定所舉辦的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的事業。優先發展區是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的都市計畫地區。新市區建設是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的地區。舊市區更新是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的地區。 例如,如果政府想要在某個地區興建一個公園,他們必須先制定一個主要計畫,包括計畫書和計畫圖,作為制定細部計畫的準則。然後,他們可以制定細部計畫書和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的依據。這個公園建設就是都市計畫事業的一部分。如果這個地區是優先發展區,政府就必須優先考慮這個公園的建設。如果這個地區是新市區建設區,政府就必須考慮這個公園的建設對於整個新市區的影響。如果這個地區是舊市區更新區,政府就必須考慮這個公園的建設對於舊有建築物的影響,並可能需要拆除重建或進行就地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