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7 條(用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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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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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定義六大用語:主要計畫是大方向規劃,細部計畫是街廓尺度具體管制,優先發展區指 10 年內優先建設地區。
Q · 都市計畫書裡的「優先發展區」「主要計畫」到底是什麼意思?
都市計畫法第7條把六個都市計畫術語法定化
依都市計畫法第 7 條,主要計畫是大方向規劃(依第 15 條,決定土地使用分區、主要道路系統);細部計畫是街廓尺度的具體管制(依第 22 條,決定建築線、建蔽率、容積率)。優先發展區指預計 10 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的地區;新市區建設指建築稀少尚未開發的地區;舊市區更新指破舊密集必須拆除重建或整建的地區。這六個詞各有獨立法律效果,直接影響土地的開發機制與權利義務。
深度解讀
如果你打開都市計畫書,第一個被那些術語打敗的就是「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優先發展區」、「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這些名詞。它們長得很像政府宣傳用語,但其實每一個都是有法律效力的精確分類。看懂它們的人,能讀懂一份都市計畫書在說什麼;看不懂的人,只能聽建商和仲介翻譯(而他們的翻譯往往含有自己的利益)。重點分類:主要計畫是大方向(這區是住宅區還是工業區),細部計畫是具體的(巷子怎麼開、建築線退縮多少)。優先發展區聽起來像房仲術語,但它是法律名詞,指的是「預計 10 年內必須優先建設」的地區,這是判斷土地短期升值潛力最關鍵的法律分類。「新市區建設」和「舊市區更新」也不是政府文宣,它們直接對應到不同的開發機制、補償標準、和你的權利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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