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如下: 一、具有足敷新市鎮未來發展所需之土地。 二、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公用設備能配合新市鎮未來發展需要充分供應。 三、與都會區中心都市之距離適當,並具有良好之聯外交通系統。 四、鄰近地區之產業結構能與新市鎮未來發展相配合。 五、鄰近地區具有龐大之住宅需求。 六、避免重要軍事設施用地或鄰近高敏感國防設施。 七、避免鄰近重大污染源。 八、避免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重要水庫集水區範圍內。 九、避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 十、其他影響新市鎮開發之因素。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新市鎮特定區的勘選原則如下: 一、具有足夠的土地供應,以滿足新市鎮未來的發展需求。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有大量未開發的土地且符合新市鎮的規劃需求,則該區域可能符合勘選原則的第一項。 二、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公用設施能夠充分供應新市鎮的發展需求。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已經有完善的電力、電信、自來水和瓦斯設施並且具有擴充能力,則該區域可能符合勘選原則的第二項。 三、與都會區中心城市的距離適當,並且具有良好的交通系統。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位於都會區以外但交通方便,並且有計劃興建高速公路或鐵路,則該區域可能符合勘選原則的第三項。 四、鄰近地區的產業結構能夠與新市鎮的發展相配合。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附近已經有相關產業或具有發展相關產業的潛力,則該區域可能符合勘選原則的第四項。 五、鄰近地區具有龐大對住宅需求。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附近有大量人口且對住宅需求旺盛,則該區域可能符合勘選原則的第五項。 六、避免重要軍事設施用地或鄰近高敏感國防設施。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附近有重要的軍事設施或高敏感的國防設施,則該區域可能不符合勘選原則的第六項。 七、避免鄰近重大污染源。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附近有重大的污染源,如工廠或垃圾掩埋場,則該區域可能不符合勘選原則的第七項。 八、避免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重要水庫集水區範圍內。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位於水土保持區、水源保護區或重要水庫的集水區範圍內,則該區域可能不符合勘選原則的第八項。 九、避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 舉例:如果某個區域有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形,則該區域可能不符合勘選原則的第九項。 十、其他影響新市鎮開發的因素。 舉例: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還有其他因素會影響新市鎮開發,這些因素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評估。 根據這些勘選原則,可以確定哪些區域符合新市鎮開發的需求,進而制定相應的計畫和措施來推動新市鎮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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