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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如下: 一、具有足敷新市鎮未來發展所需之土地。 二、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公用設備能配合新市鎮未來發展需要充分供應。 三、與都會區中心都市之距離適當,並具有良好之聯外交通系統。 四、鄰近地區之產業結構能與新市鎮未來發展相配合。 五、鄰近地區具有龐大之住宅需求。 六、避免重要軍事設施用地或鄰近高敏感國防設施。 七、避免鄰近重大污染源。 八、避免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重要水庫集水區範圍內。 九、避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 十、其他影響新市鎮開發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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