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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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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但為因應經濟環境之劇烈變化,或為配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5條,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是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的土地市價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來計算。但是,如果經濟環境劇烈變化,或者為了配合新市鎮的發展和產業引進的需要,經過專案陳報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於重大投資計畫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12條之2規定:「為促進都市更新,市政府依都市計畫特定區域,委託第十六項業務經營許可之專業人士,採用單價招標方式標租其權利範圍內之用地,並在標租前即得使用該用地修建建物,其租金由委託專業人士以該用地產業利用方式估究應付年租金及增加負擔解決金後,核定報市政府核備後使用,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土地法及租約法之相關規定。」此規定說明了在都市更新的情況下,市政府可以委託專業人士以單價招標的方式來標租土地並且在標租前就可使用該土地修建建物,租金則由委託專業人士根據該土地的產業利用方式進行估究並加入增加負擔解決金後核定報市政府核備後使用。此外,根據土地法及租約法的相關規定,都市更新的情況有特殊規定,因此並不適用土地法及租約法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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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5 條規定:「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但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