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7條規定了標租土地的地上權權利金收取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土地的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以及鄰近地區的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而且,地上權權利金的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的土地市價的百分之三十。 範例資料: 有一塊土地在新市鎮進行標租,該土地的開發目標是興建商業中心,租賃期限為50年,標租底價為每平方公尺500元,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良好,且附近相似土地的標租實例中地上權權利金平均為土地市價的百分之四十。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參考上述因素來決定收取地上權權利金的金額,但該金額不得低於土地市價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地上權權利金的金額應至少為土地市價的百分之三十,即每平方公尺500元的土地市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