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因重劃取得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比照抵費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土地權利登記。
根據法規《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14條,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在徵收受災戶土地後,應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的規定進行土地權利登記。具體適用參考資料並未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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