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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9 條(工程受益費之分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2.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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