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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9工程受益費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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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2. 2.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9條,對於土地及其改良物屬於不同所有人的情況,其應徵收的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共同分擔,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的政府機關決定。這意味著,如果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人和該土地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不同,則需要根據政府的規定來確定工程受益費的分擔比率。 根據此條例第9條第2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尚未完全繳清工程受益費之前,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拆除建築物,則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尚未到期的部分工程受益費。如果在租賃期間內進行拆除或改建,則由進行改建的人負責繳納相應的工程受益費。 例如,如果某個土地的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而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是租賃者,如果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拆除了該建築物,則土地所有權人將負責繳納未到期的部分工程受益費。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在租賃期間內進行了拆除或改建,則由進行改建的人負責繳納相應的工程受益費。根據此條例,這些責任和負擔是依照法律規定來分配的。 基於上述參考資料,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改良物的所有人不同時,他們需要共同承擔相應的工程受益費,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的政府機關確定。此外,在拆除或改建建築物時,根據不同的情況,負責繳納未到期的部分工程受益費的人也不同。以上回答都是基於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600119 全文修正)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 改良物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600119 全文修正)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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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