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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9 條
(工程受益費之分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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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
改良物
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
土地所有權人
及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
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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