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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污水管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管渠位│建築基│後巷或│私設│人行道│寬度六公尺│寬度超過六││置 │地內 │側巷 │通路│ │以下道路 │公尺道路 │├───┼───┼───┼──┼───┼─────┼─────┤│覆土深│二十以│四十以│六十│七十五│一百以上 │一百二十以││度(公│上 │上 │以上│以上 │ │上 ││分) │ │ │ │ │ │ │└───┴───┴───┴──┴───┴─────┴─────┘
  2. 污水管渠埋設之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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