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必須同時提出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的評估意見。該評估意見可以包括金融機構對該投資計畫書的評估,並且可以載明融資續作的主要條件。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在評估申請人的融資意願書時,可以對投資計畫書進行評估,並提出對該投資計畫書的評估意見以及對融資續作的條件。 例如,當申請人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意願書時,金融機構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投資計畫書進行評估。評估意見可以包括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的可行性評估、風險評估以及對融資續作的主要條件,例如財務條件、還款條件等。金融機構的評估意見可以幫助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件時更全面地考慮申請人的融資能力和計畫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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