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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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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就主辦機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前條規定使用者,主辦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終止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
  2. 2.前項已補貼利息之償還方法及違約金金額,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必須同時提出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的評估意見。該評估意見可以包括金融機構對該投資計畫書的評估,並且可以載明融資續作的主要條件。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在評估申請人的融資意願書時,可以對投資計畫書進行評估,並提出對該投資計畫書的評估意見以及對融資續作的條件。 例如,當申請人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意願書時,金融機構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投資計畫書進行評估。評估意見可以包括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的可行性評估、風險評估以及對融資續作的主要條件,例如財務條件、還款條件等。金融機構的評估意見可以幫助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件時更全面地考慮申請人的融資能力和計畫的可行性。

  • 名詞
  • 違約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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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民間機構就主辦機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前條規定使用者,主辦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終止核付補貼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