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2

快速跳轉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管、抽水站、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 二、計畫下水量:決定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之下水量。 三、計畫逕流量:決定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之雨水量。 四、最大時污水量:最大日污水量發生日之尖峰一小時所產生之污水量換算為二十四小時數值之污水量。 五、倒虹吸管:橫越河川、運河、鐵路及地下道等障礙物之底部凹形壓力管渠。 六、人孔:為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七、雨水溢流井:在合流制下水道中,為使降雨時超負荷雨水溢流之設施。 八、滯洪池:具有當容量可調節降雨時尖峰流量之蓄水空間。 九、逕流數:逕流量與降雨量之比。 十、雨水井:收集雨水並導入雨水管渠之設施。 十一、連接管:污水井或雨水井與下水道管渠或設施連接之管。 十二、滲水量:由埋設於地下之管渠接頭裂隙或人孔等處滲入管內之水量。 十三、排放口:放流水進入承受水體之處所。 十四、外水位:護岸或堤防外側臨水面之水位。 十五、繞流設施:設於水路、水池之一旁,當常用設備停用時仍可使用之繞水路。 十六、表面積負荷率:單位時間進入單位反應器面積內之流量或質量。 十七、停留時間(Detention Time,縮寫為 DT ):水池之有效容量除以單位時間流量所得之商,其計算式如下: V DT=─ Q 式中:V 為水池體積(立方公尺);Q 為流量(立方公尺/小時)。 十八、總揚程:抽水機之淨揚程、損失水頭與流速水頭之總和。 十九、比速:表示抽水機形式及特性之指數。為與抽水機幾何相似之一段翼輪能壓送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水升高一公尺時所需之每分鐘轉速數,其計算式如下: 1/2 Q Ns=N×─── 3/4 H 式中:N 為抽水機之規定每分鐘轉速;Q 為抽水機之規定單口抽水量(立方公尺/分);H 為抽水機之規定單段總揚程(公尺)。 二十、吸入淨揚程:吸入水面與抽水機葉輪基準面之垂直距離。 二十一、孔蝕:抽水機因轉速過大或吸水高度太高,導致機內最低壓力低於其水溫應有之飽和蒸氣壓,致水蒸氣產生氣泡,如流入壓力較高處;會因迅速破裂而發生噪音和振動,若長時間持續,會侵蝕葉片等材料之現象。 二十二、水錘:在壓力水路中,因流量急劇變化而產生管內壓力驟增或驟降之現象。 二十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在計畫年次中一年內發生最大污水量之日所產生之一日污水量。 二十四、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縮寫為 BOD):在攝氏二十度及五日之時間下,微生物進行生化分解有機物質時所消耗之氧量。 二十五、懸浮固體物(Suspended Solids,縮寫為 SS ):懸浮於污水或其表面之固體物。 二十六、污水井:為收集污水並導入污水管渠之設施。 二十七、稀釋率:指廢(污)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後,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污)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之稀釋倍數。 二十八、初級處理:利用物理方法分離、去除水中大部分懸浮固體、油脂及少部分之膠體、溶解固體與生化需氧量之處理過程;通常為廢(污)水處理之最先處理過程。 二十九、二級處理:經初級處理後之廢(污)水之後續處理,以去除溶解性、膠狀性之有機物為目的之處理過程。 三十、高級處理:利用獨特生物處理過程,獲得二級處理程度以上或相當三級處理水質之處理過程。 三十一、三級處理:利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將經二級處理後之廢(污)水中之營養物質、低濃度懸浮固體等去除之處理過程。 三十二、含水率:污泥中所含水分。 三十三、污水調節池:設於污水處理設施前,用以調節污水水量及水質之設施。 三十四、活性污泥法:為一種利用活性污泥混合液中微生物代謝作用,將污水中有機物安定化後藉著沉澱方式,分離為上澄液與沉澱活性污泥之處理方法。 三十五、標準活性污泥法:指污水流入初沉池後進入反應槽內,經由混合、攪拌和空氣曝氣後,再經沉澱分離之活性污泥法。 三十六、純氧活性污泥法:指曝氣部分採用純氧之活性污泥法。 三十七、延長曝氣法:增加污水與活性污泥接觸時間,使污水之生化需氧量及剩餘活性污泥減少之活性污泥法。 三十八、氧化渠法:以一種具有環狀無端點之曝氣渠道作為反應槽之活性污泥法。 三十九、階梯曝氣法:為使曝氣槽內混合液之氧利用量均勻化,將狹長之氣槽分成數處分別流入污水之活性污泥法。 四十、超深層曝氣法:以深約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U型循環管槽注入空氣,使污水、污泥混合液與空氣增加接觸時間之活性污泥法。 四十一、回分式活性污泥法:在單一水槽內同時具有活性污泥反應槽與沉澱池功能之活性污泥法。 四十二、接觸曝氣法:藉浸漬在反應槽內接觸材表面附著之微生物代謝活動達到污水處理之方法。 四十三、轉生物盤接觸法:圓盤之一部分浸入水中,緩慢旋轉,藉圓盤上附著之微生物代謝活動達到污水處理之方法。 四十四、整流壁:使水流速均勻、流向一致之設施。 四十五、溢流堰:一結構物或設備能使水或廢水溢流而過之設施。 四十六、溢流負荷:單位長度之溢流堰每日所溢流之水量。 四十七、食微比(kg BOD/kg MLSS·day):每日進入反應槽內之食物量與槽內存在之微生物量之比值。 四十八、混合液懸浮固體(Mixed Liquor Suspended Solids,縮寫為 MLSS ):反應槽內混合液中懸浮固體含量。 四十九、滴濾池法:初沉池流出之水,以間歇連續式散水於堆置碎石等濾材之固定濾池上,藉附著於濾材表面生物膜之代謝活動達到污水處理之方法。 五十、滴濾池水力負荷:滴濾池每日每平方公尺濾床面積所噴灑之污水量。 五十一、濾料:在濾池內用以除去水中微粒之介質。 五十二、好氧濾床法:初沉池流出水流經濾料間隙之際,藉附著於濾料表面好氧微生物之分解有機物及捕捉懸浮固體物達到污水處理之方法。 五十三、餘氯:氯與水或污水接觸一段時間後在水中以自由或結合氯之形態存在者。 五十四、中和設備:使酸性或鹼性之水變為中性之設備。 五十五、污泥滯留時間(Sludge Retention Time,縮寫為 SRT):存在於反應槽、終沉池及迴流污泥系統之活性污泥停留時間。 五十六、生物反應水理滯留時間(Hydraulic Retention Time,縮寫為 HRT):污水在生物反應槽內之停留時間。 五十七、硝化:由微生物之作用,將氮化合物分解產生之氨,氧化為亞硝酸鹽、硝酸鹽之現象。 五十八、優養化:過量之營養物質進入水體,造成藻類大量之繁殖、死亡,並因其腐敗分解而大量耗氧,導致水域生態變化之現象。 五十九、計畫污泥量: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為準,由袪除污水生化需氧量之污泥轉化率,懸浮物質之去除率及污泥之含水率推算之污泥量。 六十、污泥濃縮:藉重力、浮除、離心力、過濾或其他方法降低污泥之含水率之過程。 六十一、污泥消化:利用厭氧性或好氧性微生物將污泥中之生物質或有機物氣化、液化、安定化及減量化之過程;依微生物之特性分為厭氧消化及好氧消化二種。 六十二、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Mixed Liquor Volatile Suspended Solids,縮寫為 MLVSS):反應槽內混合液懸浮固體中揮發性固體含量。 六十三、生污泥:為污水經初級處理後產生尚未經處理之初步沉澱池污泥,或為二級處理所產生尚未處理之初步沉澱池污泥及剩餘污泥之混合污泥。 六十四、厭氧消化:在缺乏自由氧下經由微生物分解有機物之過程。 六十五、污泥迴流率:為維持活性污泥反應槽中之污泥濃度及其活性,從終沉池之沉澱污泥中迴流適量污泥至反應槽中與進流污水量之比率。 六十六、生污水:未經處理之家庭污水、事廢水及其他廢污水。 六十七、管徑:指圓形管渠之內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指的是管渠、抽水站、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 2. 計畫下水量是指決定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的下水量。 3. 計畫逕流量是指決定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的雨水量。 4. 最大時污水量是指最大日污水量發生日的尖峰一小時所產生的污水量換算為二十四小時的數值。 5. 倒虹吸管是指用於橫越河川、運河、鐵路及地下道等障礙物底部的凹形壓力管渠。 6. 人孔是指用於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的設施,讓人能進出管渠。 7. 雨水溢流井是在合流制下水道中,為了使降雨時超負荷雨水溢流而設置的設施。 8. 雨水調節池是指具有適當容量,可調節降雨時尖峰流量的貯留池。 9. 逕流係數是指逕流量與降雨量之比。 10. 雨水井是收集雨水並導入雨水管渠的設施。 11. 連接管是指將污水井或雨水井與下水道管渠或設施連接起來的管道。 12. 滲水量是指埋設於地下的管渠接頭裂隙或人孔等處從外部滲入管內的水量。 13. 排放口是指水流進入承受水體的地方。 14. 外水位是指護岸或堤防外側臨水面的水位。 15. 繞流設施是指設置在水路、水池旁邊,當常用設備停用時仍可使用的繞過水路的設施。 16. 表面積負荷率是指單位時間內流入單位反應器面積的流量或質量。 17. 停留時間是指水池的有效容積除以單位時間流量所得的商。 18. 總揚程是指抽水機的淨揚程、損失水頭和流速水頭的總和。 19. 比速是表示抽水機形式和特性的指數,根據抽水機的幾何形狀和性能,將能壓送每分鐘一立方公尺的水提升一公尺所需的每分鐘轉速數進行計算。 20. 吸入淨揚程是指吸入水面與抽水機葉輪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21. 孔蝕是指當抽水機的轉速過高或吸水高度太高時,機內的最低壓力低於水溫的飽和蒸氣壓,從而在水中形成氣泡,如流入壓力較高的地方,氣泡將迅速破裂,產生噪音和振動,如果長時間持續,可能會侵蝕葉片等材料。 22. 水錘是指在壓力水路中,由於流量急劇變化而產生管內壓力驟增或驟降的現象。 23.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是指在計畫年次中一年內發生最大污水量的日子產生的一日污水量。 24. 生化需氧量(BOD)是指在攝氏二十度和五天的時間下,微生物進行生化分解有機物質所消耗的氧量。 25. 懸浮固體(SS)是指懸浮於污水或其表面的固體物。 26. 污水井是收集污水並導入污水管渠的設施。 27. 稀釋率是指廢(污)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後,水柱中心與周圍海水混合的比率。 28. 初級處理是指利用物理方法分離和去除水中大部分的懸浮固體、油脂和少量的膠體、溶解固體和生化需氧量的處理過程。 29. 二級處理是指對經過初級處理後的廢(污)水進行進一步的處理,以去除溶解性和膠體性的有機物為目的。 30. 高級處理是指利用獨特的生物處理過程達到二級處理水質或相當的三級處理水質的處理過程。 31. 三級處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來去除經過二級處理後的廢(污)水中的營養物質、低濃度懸浮固體等的處理過程。 32. 含水率是指污泥中所含水分的百分比。 33. 污水調節池是指在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的設施,用於調節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34. 活性污泥法是指利用活性污泥混合液中的微生物代謝作用,將污水中的有機物質穩定化,然後通過沉降分離的污泥處理方法。 35. 標準活性污泥法是指污水流入初沉池後進入反應槽中,經過混合、攪拌和曝氣後,再經過沉降分離的活性污泥法。 36. 純氧活性污泥法是指以純氧進行曝氣的活性污泥法。 37. 延長曝氣法是指增加污水與活性污泥接觸時間,以減少污水中的生化需氧量和剩餘活性污泥的活性污泥法。 38. 氧化渠法是指使用一個具有環狀無端點的曝氣渠道作為反應槽的活性污泥法。 39. 階梯曝氣法是指將氣槽分為數個部分,讓污水流過,以使混合液與空氣接觸更長的活性污泥法。 40. 超深層曝氣法是指將一個深度約為五十公尺到一百公尺的U型迴圈管道中注入空氣,以增加污水、污泥混合液與空氣接觸的時間的活性污泥法。 41.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是指在一個反應槽內同時具有活性污泥反應槽和沉澱池功能的活性污泥法。 42. 接觸曝氣法是指將污水與附著於反應槽內接觸材料表面的微生物進行代謝活動,達到污水處理的方法。 43. 旋轉生物盤接觸法是指將圓盤的一部分浸入水中,緩慢旋轉,使其表面的附著微生物進行代謝活動,達到污水處理的方法。 44. 整流壁是指使水流速均勻、流向一致的設施。 45. 溢流堰是指一個結構物或設備,使水或廢水溢流而過的設施。 46. 溢流負荷是指單位長度的溢流堰每天溢流的水量。 47. 食微比是指每天進入反應槽內的食物量與槽內存在的微生物量之比值。 48. 混合液懸浮固體物是指反應槽內混合液中的懸浮固體物含量。 49. 滴濾池法是指初沉池流出的水通過間歇連續式散水於堆置的碎石等過濾材料上,藉附著於過濾材料表面的微生物進行代謝活動,達到污水處理的方法。 50. 滴濾池水力負荷是指每天每平方公尺濾床面積噴灑的污水量。 51. 濾料是在濾池內用於去除水中微粒的介質。 52. 好氧濾床法是指帶入初沉池的水流通過濾料間隙時,濾料表面好氧微生物進行生物分解有機物和捕獲懸浮固體等污染物,達到污水處理的方法。 53. 餘氯是指在水或污水與氯接觸一段時間後,以自由或結合的氯存在於水中的形式。 54. 中和設備是指將酸性或鹹性的水調整為中性的設備。 55. 污泥滯留時間是指活性污泥在反應槽、終沉池和迴流污泥系統中停留的時間。 56. 生物反應水理滯留時間是指污水在生物反應槽中停留的時間。 57. 硝化是指由微生物將氮化合物分解產生的氨氧化成亞硝酸鹽和硝酸鹽的現象。 58. 優養化是指過量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導致藻類大量繁殖、死亡,並因其腐敗分解而消耗大量氧氣,從而導致水域生態變化的現象。 59. 計畫污泥量是根據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計算出污水中污泥的量。 60. 污泥濃縮是指通過重力、浮除、離心力、過濾或其他方法減少污泥含水率的過程。 61. 污泥消化是指利用厭氧性或好氧性微生物將污泥中的有機物質氣化、液化、穩定化和減量化的過程;根據微生物的特性可以分為厭氧消化和好氧消化兩種。 62. 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物是指反應槽混合液中揮發性固體的含量。 63. 生污泥是指經初級處理後產生的尚未經處理的初步沉澱池污泥或經二級處理後產生的尚未經處理的初步沉澱池和剩餘污泥的混合污泥。 64. 厭氧消化是指在缺乏自由氧氣的情況下進行的有機物分解過程。 65. 污泥迴流率是為了維持活性污泥在反應槽中的濃度和活性,從終沉池中回流適量的污泥至反應槽中的比率。 66. 生污水是指未經處理的家庭污水、工業廢水和其他廢污水。

  • 準用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管渠、抽水站、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 二、計畫下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