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渠種類及斷面規定如下: 一、採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可適用之管材,材質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斷面: (一)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二)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箱涵之寬、高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