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條的規定,下水道管渠的種類可以使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適用的管材,材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斷面形狀可以是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至於最小斷面的規定如下: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的最小管徑為500公厘,U型溝的寬度不得小於30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應為40公分以上且不超過1公尺,箱涵的寬度和高度不得小於1.2公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下水道工程設施設計標準》(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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