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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包括符合國家標準之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鋼筋混凝土涵渠或其他可用管渠。
  2. 管渠之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3. 管渠之斷面形狀採圓形或矩形者,其最小斷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圓形: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八百公厘。 二、矩形:箱涵之淨寬、淨高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公厘。
  4. 因現地環境或地形特殊,經檢具技師簽證之水理分析計算證明,送主管機關審認無礙排水能力者,管徑及寬高不受前項最小斷面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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