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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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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包括符合國家標準之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鋼筋混凝土涵渠或其他可用管渠。
  2. 2.管渠之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3. 3.管渠之斷面形狀採圓形或矩形者,其最小斷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圓形: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八百公厘。 二、矩形:箱涵之淨寬、淨高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公厘。
  4. 4.因現地環境或地形特殊,經檢具技師簽證之水理分析計算證明,送主管機關審認無礙排水能力者,管徑及寬高不受前項最小斷面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條的規定,下水道管渠的種類可以使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適用的管材,材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斷面形狀可以是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至於最小斷面的規定如下: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的最小管徑為500公厘,U型溝的寬度不得小於30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應為40公分以上且不超過1公尺,箱涵的寬度和高度不得小於1.2公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下水道工程設施設計標準》(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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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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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規定:「管渠,包括符合國家標準之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