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輸送設備規定如下: 一、採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為耐腐蝕之水密性構造,二槽以上,並設置攪拌裝置、通風及除臭設備。 二、送泥管採用延性鑄鐵管等堅固耐久性管種,管徑一百五十公厘以上,管內流速為每秒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配管採用直線及在水力坡降線以下敷設之,並應設置止水閥、排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應設置二條平行管;設置一條者,應加置污泥貯存槽,並裝設壓力流量檢測計。 三、抽泥機應設置二部以上,其中一部為備用機。其裝設位置應低於污泥井水面之背壓式抽水,採用單軸螺栓式或往復活塞式或其他適用於抽送污泥之抽泥機。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9條,污泥輸送設備有以下規定: 一、當使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該是耐腐蝕且具有水密性的結構,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槽,還應該設置攪拌裝置、通風和除臭設備。 二、送泥管的材料應為堅固耐久的材質,例如延性鑄鐵管。管徑需大於或等於150毫米,管內流速應在1公尺/秒至1.5公尺/秒之間,配管則需在水力坡降線以下進行敷設。同時,也需要設置止水閥、排泥管和排氣閥等設備。必要時應設置兩條平行管道,如果只有一條管道必須設置污泥貯存槽,並且要安裝壓力流量檢測計。 三、抽泥機應設置兩台以上,其中一台為備用機。抽泥機的安裝位置應略低於污泥井的水面,並且採用適用於抽送污泥的螺栓式或活塞式或其他類似的機械設備。 以上解釋是基於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9條的內容。該資訊來自於《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這本文件,是中華民國環保署編制的法規,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因此,以上解釋是基於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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