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根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2條的規定,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業務的主管機關如下: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貸款辦法(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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