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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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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於國民住宅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完竣,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檢具使用執照及竣工圖說各一份,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納稅限額證明及免徵不動產契稅證明。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時,並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11條,申請者在國民住宅及相關公共設施工程完竣、取得使用執照後,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需要檢具使用執照及竣工圖說各一份,申請核發納稅限額證明及免徵不動產契稅證明。核發該證明的機關需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提供相關的稅務優惠。

  • 使用執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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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1 條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於國民住宅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完竣,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檢具使用執照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