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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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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應於取得投資許可證明書之次日起九個月內開工,並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書各一份,送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於收受投資許可證明書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開工者,應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書各一份,送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9條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申請人應在取得投資許可證明書次日起的九個月內開工,並應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書各提供一份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果申請人在收到投資許可證明書之前已經取得建造執照或已開工,則也需要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書各提供一份給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內政部發布的《契約範本》,在進行國民住宅興建的過程中,為了鼓勵投資者,可以獲得相關獎勵。根據內政部的政策,投資人在獲得投資許可證明書後的九個月內應該開始進行建築工程。此外,投資人在投資許可證明書發放之前,如果已經取得建造執照或已經開始施工,也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供給主管機關備查。這些文件包括建造執照和開工報告書。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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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9 條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應於取得投資許可證明書之次日起九個月內開工,並將建造執照及開工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