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建築用地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如其基地為共有或非自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為共有者:應檢具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檢具共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基地為非自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基地係非農地而為申請人之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所有,並負國民住宅貸款之債務連帶保證責任者,得免取得土地所有權。
根據前條第一項,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第3條規定了獲得建築用地的要求。在撥付第一期貸款之前,建築用地必須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 如果基地是共有的或非自有的,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基地是共有的:必須檢附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書或根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檢附共有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 基地是非自有的:必須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發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並在撥付第一期貸款之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如果基地是非農地,且屬於申請人的配偶或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所有,且他們連帶保證國民住宅貸款的債務,則可以免費取得土地所有權。 參考資料: - 國土法(最近版本) -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最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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