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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工程記載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有建築執照者其執照字號。 二、工程地點。 三、起造人名稱 (姓名) 住址。 四、開工及預定竣工日期。 五、工程總價。 六、實際竣工日期。 七、獎懲事項。 八、起造人證明。 前項工程總價,得包括起造人供給材料之金額,由起造人出具證明與工程合約所訂造價併行列入工程記載表合計為工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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