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其計畫書、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施作工程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提出,檢附監造報表、施工日誌、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款:於完工驗收後提出,檢附驗收通過證明、成果報告書、工程決算書、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者,執行機關核定實施工程之補助項目與經費額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不符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