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以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實施方式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經核定者,其撥款程序及方式,依修正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所提的法條,第23-1條指的是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根據更新辦法的修正規定,在2016年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如果以重建、整建或維護等方式申請補助並經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其撥款程序和方法,應依照修正前的第9條或第13條的規定進行。 根據法源資訊,根據更新辦法第1條,自行實施更新指的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進行都市更新工程,包括重建、整建或維護等。根據該更新辦法的第23條,政府應該提供補助給自行實施更新的計畫,用來支付相關費用。該條例的修正則旨在調整補助的撥款程序和方式,確保補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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