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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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