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
根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6條,申請補助案的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案在公告受理期限內提交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初審,並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初審完成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再由內政部核定。如果需要,在審查過程中可以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 根據資料來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第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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