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規費收取方式是按照建築物或雜項工程的造價收取千分之一的規費。如果是進行變更設計的情況下,需要按照變更部分的造價收取千分之一的規費。 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可以是台灣相關法律文件,例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判決書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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