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根據所提到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規費是根據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的造價收取的,比例是千分之一。而如果是變更設計的話,則應根據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的規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建築的總造價為100萬元,那麼收取的建造執照規費就是1000元。而如果只是進行部分的設計變更,那麼根據變更部分的造價來計算規費,比如變更部分的造價是50萬元,則收取的變更設計規費就是500元。 參考資料: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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