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根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收費標準為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的千分之一。對於變更設計的情況,則按照變更部分的千分之一來收取規費。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證明文件係指建築物位置圖、建築物主要圖面、建築物主要規格之文件及經核發之執照等。 根據《中華民國建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當事人依法提出變更案時,應檢具有關變更項之建築證明文件。 根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法》第2條規定,建築師設計費為建築物總造價的比例。 範例: 若一座建築物的總造價為1億元,則根據建築師設計費的比例,建築師可以收取100萬元的設計費。 根據聲請送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之資料來看,關於該建築物四樓式設計的合理設計費,可以透過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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