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根據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的規定,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規費是根據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的造價收取千分之一。如果有變更設計的情況,則應根據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的規費。 根據此規定,如果一個建築項目的造價為1000萬元,那麼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規費為10000元。如果在這個項目進行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設計的變更(例如變更平面布局或添加新功能),變更部分的規費將是變更部分造價的千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根據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收費標準,其他地區的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此外,具體的收費標準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標準的相關文件或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