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國語文中心就學,或在學術、教育機關研究、指導或教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選修或技藝單位學習之人員。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國語文中心就學,或在學術、教育機關研究、指導或教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選修或技藝單位學習之人員。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