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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25

  1. 1.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入國證明文件,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3. 3.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外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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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25 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回復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