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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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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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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移民署
核
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無戶籍國民應於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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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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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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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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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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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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