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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3

  1. 1.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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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