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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5

  1. 1.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2. 2.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3. 3.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4. 4.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5. 5.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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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