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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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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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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
核
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入國及停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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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定居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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