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19

  1. 1.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將廠商留存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及樣品送交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執行銷毀: 一、經撤銷廢止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許可。 二、已不需置用。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前,廠商留存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或樣品,由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代保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將廠商留存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